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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未发现婴儿缺陷医院因未尽注意义务赔72万《资讯》

发布时间:2020-11-22 01:01:41 阅读: 来源:铆钉厂家

­  认为医院在产检过程中,未发现婴儿发育异常,导致患有先天缺陷开放性脊柱裂的小艳(化名)出生。小艳的父母认为医院产检存在过错,将其告至法院索赔138万多元。记者今天上午从大兴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医院在产检过程中存在履行注意义务、告知义务不到位的情况,判决医院赔偿原告72万多元。

­  原告诉称,孕妇李某于2012年11月在北京市仁和医院建档并按照医生的要求严格进行产前检查。截至2013年6月3日入院待产前,共在产科门诊产检13次,检查结果正常,医生未作出胎儿发育存在异常需向上级医院做产前诊断的建议。

­  2013年6月6日,李某产下一女婴小艳,一个月后,小艳在北京儿童医院确诊为患有开放性脊柱裂。原告认为被告医院的产检不规范,对自己羊水少的情况重视不足,导致开放性脊柱裂,这一国家规定应当重点筛查的疾病没有被发现。

­  原告认为,这一严重疾病会给孩子带来巨大的痛苦,也给整个家庭增加了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故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38万多元。

­  被告医院辩称,其和李某没有发生医疗关系,李某不是适格主体。李某在医院进行的8次产前筛查,医院产检规范,没有发现胎儿异常。小艳的畸形是先天的,不是医院造成的。

­  关于被告医院在对李某进行产检时,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李某羊水少的情况并未引起医院的重视,亦未建议李某进行产前诊断;其次,产检超声检查的内容之一应为观察脊柱的连续性、弯曲度、骨化程度,但从本案中所涉超声检查报告单,无法看出脊柱的具体情况,报告单存在瑕疵;再者,被告医院提交的李某筛检报告单的检验者中,并没有检验医师签名,存在瑕疵,故被告医院在对李某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履行注意义务、告知义务不到位的情况。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客观上侵犯了李某获得产前保健服务的权利,法院结合本案案情,酌定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类损失共72万多元。(记者 张宇)

责任编辑:陈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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