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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涉及网络转播的广播组织权纠纷终有果有线电视输给了网络电视

发布时间:2021-11-22 22:07:11 阅读: 来源:铆钉厂家

商报讯(记者 张玎 通讯员 孟焕良 南历)去年9月份,浙江嘉兴华数电视通信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曾为了一个电视频道的播放问题闹上法庭(详见本报2011年9月7日第4版)。近日DIN标准油位指示器资料,记者从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全国首例涉及网络转播的广播组织权纠纷终于有了结果,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嘉兴华数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去年,嘉兴华数曾诉称,公司与黑龙江电视台签订了频道资源合作合同,是黑龙江卫视频道在嘉兴市区域电视信号接收以及传输的唯一合法机构,享有独占性的广播组织权。

但是,嘉兴电信未经华数许可,为客户提供了接收黑龙江卫视频道的服务,其行为侵犯了他们独占性的电视频道信号落地的权利,为此诉请法院判令嘉兴电信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由于本案中电信所提供的IPTV业务,是一种利用宽带的有线电视网,与传统广播电视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的。因此,广播组织权能否扩大到网络范围,成为了当时双方争论的焦点。

被告律师称,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并未将信息网络传播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只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保护。

但原告律师则认为,如今是数字时代,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法律肯定是有一定滞后性的。著作权法里提到的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转播他人节目就是侵犯了其广播组织权,包括任何方式。

原告律师还表示,如果法院支持他们的诉求,将会有大量案件陆续起诉。原告已经对包括黑龙江卫视在内的60多个频道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公证。

而被告则认为,嘉兴华数诉请制止IPTV的行为,将影响到公众利益,法律不应保护。

法官详解判决结果

此案为什么会以华数的败诉而告终。主审法官向我们道出了其中的缘由。

法官说,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网络传播行为不能视为转播。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包括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但并不包括广播组织者。

也就是说,广播组织不能控制互联网领域的传播。同时,广播组织不享有对网络传播的控制权也不能视为立法的滞后与缺陷ISO标准孔塞资料,这是法律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

法官还说转换接头,如将广播组织的转播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领域,也不利于我国“三网融合”政策的实施。

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的“三网融合”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及各部门垄断经营,从而为广大用户提供方便快捷、价格合理的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IPTV业务是电信企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的服务,如果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延伸至互联网领域,将与“三网融合”宗旨相悖。

(刘勇 )